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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基本規范》的通知

              添加時間:2018-08-28

              各市(州、管委會)氣象局,省氣象臺,省氣象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加強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業務管理,提高氣象災害防御應對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時效性,發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先導作用,減輕災害影響和損失,省局制定了《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基本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吉氣發〔2017〕9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信息發布手段列表和要求

                2. 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流程

                3. 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留痕基本要求

                4.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登記表

                5. XX市(縣、區)政府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登記表

                6. XX市(縣、區)氣象災害預警發布策略表

                                             吉林省氣象局

                                             2018年7月25日

                

                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基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氣象部門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加強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業務管理,提高氣象災害防御應對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時效性,發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先導作用,減輕災害影響和損失。依據《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若干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辦法》、《基層氣象災害預警服務規范》和《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和預警信號發布標準及防御指南的通知》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和預警信號發布標準及防御指南的通知》(吉氣發〔2018〕20號)中規定的氣象災害,其中大風、暴雨、冰雹、雷電等預見期短、破壞性強的災害性天氣以及可能引發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相關衍生災害的稱為突發氣象災害。

                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是在監測預警信息制作完成的基礎上形成預警服務產品,及時向受影響區域的社會公眾和相關應急責任人發布和傳播預警服務信息,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或通報有關情況,并開展從預計(或監測)發生到災害性天氣結束全過程的跟蹤監測、滾動預警、反饋評估、業務監控等一系列氣象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規定了省、市、縣三級氣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的基本流程與要求,適用于各級氣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反饋評估及留痕管理等工作。各級氣象部門可在此規范的基礎上對業務流程進行細化,建立適合本地的標準規范。市、縣兩級氣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應在省級氣象部門指導下遵循本規范。

                第二章 預警服務啟動條件

                第四條 各級氣象部門均應按照《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和預警信號發布標準及防御指南的通知》(吉氣發〔2018〕20號)標準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五條 對于市級氣象部門,當出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時,應加強與省級業務單位溝通,及時啟動氣象災害預警服務:

                (1)監測(預報)到氣象災害已經(可能)發生并將影響市級行政區域,或監測(預報)到氣象災害已經(可能)發生并將影響本轄區內兩個或以上縣級行政區域;

                (2)省級業務單位發布了氣象災害預警并預計影響本行政區域;

                (3)接到省級業務單位或上下游相關臺站氣象災害預警通知或相關提醒,并預計影響本行政區域;

                (4)本轄區內一個或以上縣級氣象部門已經發布橙色或以上級別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5)接到基層氣象信息員、志愿者等報送的災害性天氣情況和影響的報告,確認已經發生并預計繼續影響市級行政區域或本轄區內兩個或以上縣級行政區域。

                (6)市級行政區域內已發生因氣象原因導致的重大氣象衍生或次生災害,同時不利的氣象條件仍持續。

                第六條 對于縣級氣象部門,當出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時,應加強與市級業務單位溝通,及時啟動氣象災害預警服務:

                (1)監測到氣象災害已經發生并將繼續影響本行政區域;

                (2)省、市級業務單位發布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預計影響本行政區域;

                (3)接到省、市級業務單位或上下游相關臺站氣象災害預警通知或相關提醒,并預計影響本行政區域;

                (4)接到基層氣象信息員、志愿者等報送的災害性天氣情況和影響的報告,確認已經發生并預計繼續影響本行政區域。

                (5)本行政區域內已發生因氣象原因導致的重大氣象衍生或次生災害,同時不利的氣象條件仍持續。

                第三章 預警服務對象

                第七條 省級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對象依據職責不同,分為決策用戶、社會公眾、氣象部門人員等。

                省級決策用戶是指省委、省政府及相關涉災部門主要領導。

                社會公眾中包含專業用戶和基層氣象信息員。

                氣象部門人員是指省、市、縣級氣象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單位負責人。

                第八條 市、縣級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對象依據職責不同,分為決策用戶、高敏感行業用戶、基層氣象災害防御人員、社會公眾以及氣象部門人員等五類。

                決策用戶是指市(州、管委會)、縣(市、區)、鄉(鎮)三級黨委、政府相關領導。

                高敏感行業用戶是指受相關氣象災害影響較大的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下轄重點防御單位和用戶。行業主管部門包括(但不局限于)各級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成員單位。重點防御單位和用戶包括(但不局限于)地質災害隱患點、水庫大壩、建筑工地、工礦企業、危化品倉庫、水運、陸運、空運、交通設施、電力設施等相關單位以及學校、旅游景點、游樂場、公園等人員聚集區。

                基層氣象災害防御人員是指協助基層政府和氣象部門從事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人員,包括氣象信息員、村干部、防汛責任人等。

                氣象部門人員是指市、縣級氣象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單位負責人和可能影響到的下游市、縣氣象部門業務值班人員。

                第九條 省級決策用戶中,省委、省政府及省應急辦主要領導相關信息由省局辦公室負責收集,省級相關涉災部門主要領導有關信息由省局應急與減災處負責收集,收集方式由省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或省氣象局正式發函到相關部門收集。

                市、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信息的獲取,由市、縣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或市、縣氣象局正式發函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其提供相關人員信息及預警服務需求;重點防御單位相關信息的獲取,由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同時,可在網站、報紙等公共媒體上公開征集本區域各行業主管部門下轄重點防御單位名單及預警服務需求,由高敏感行業用戶主動申請,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備案重點防御單位名單及預警服務需求。

                氣象部門人員相關信息由省市縣三級相關業務管理部門進行收集。

                第十條 決策用戶、高敏感行業用戶以及基層氣象災害防御人員信息應包括姓名、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內容,市、縣級氣象部門要建立人員信息的滾動更新制度,每年3月20日前將人員信息、發函情況報上一級業務管理部門備案(見附件5、6)。省、市級氣象部門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抽查內容包括人員信息以及預警服務信息接收情況等,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并將抽查情況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報告。

                第四章 預警服務手段

                第十一條 省氣象臺應將氣象災害預警通過傳真、郵件等方式報送至省級決策用戶,通過notes和微信等渠道發送給氣象部門內部領導和人員。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機構要通過手機短信、電視、廣播、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市、縣級氣象部門應充分利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各種發布手段及時發布預警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部門應根據不同的預警類型、預警級別、服務對象和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預警服務信息發布策略,并報上一級業務管理部門備案。各級氣象部門要保證各類預警服務對象至少可以通過一種傳播手段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不同級別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手段詳見附件1(包括但不局限附件1中所列發布手段)。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新技術、新手段的研發與應用以及與其他相關涉災部門的發布手段對接、共建、共用,努力提高預警服務信息發布覆蓋率。

                第十四條 縣級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依據氣象災害監測預報數據,以本行政區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區,根據本地地形、地貌和氣象災害移動特點,在責任區外設立氣象災害防御警戒區和監視區,根據災害性天氣的發展移動,分別制定責任區、警戒區和監視區三級服務策略,開展氣象災害分級防御服務。

                第五章 預警服務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條 省、市、縣三級氣象部門應按照"啟動服務—滾動服務—災情調查與上報—反饋評估—留痕存檔"的工作流程開展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具體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1)啟動服務

                產品制作。當符合預警服務啟動條件時,業務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相關領導匯報,確定預警類別、等級和影響范圍,及時完成預警服務產品的制作,產品應包含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災害類型、天氣實況、預警級別、影響區域、警示事項、影響時段和防御措施等內容。針對突發氣象災害,各級氣象部門應根據突發災害性天氣的影響程度,科學合理地制作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時間可早于上級氣象主管部門的發布時間,預警信息級別亦可高于上級氣象主管部門發布級別。

                產品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審簽制,經有審簽權利的人員審閱、簽發后方可統一發布。

                省級氣象災害預警發布:

                (一)紅色預警由省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總指揮批準發布,或由其授權人員簽發;發布前必須與省政府溝通,并上報省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辦公室。

                (二)橙色預警由省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發布,或由其授權人員簽發。

                (三)黃色預警由省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由其授權人員簽發。

                (四)藍色預警由制作單位領導簽發。

                市、縣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

                (一)紅色預警信號由本級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總指揮或由其授權的副總指揮簽發。

                (二)橙色及以下級別預警信號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由其授權的分管負責人簽發。

                當預警服務產品制作完成并經相應負責人簽發后,根據制定的預警服務信息發布策略,通過相應的發布渠道,及時完成預警服務產品面向各類預警服務對象的發布。通知可能受影響的鄰近區域氣象部門業務值班人員,市級臺站還應電話通知受影響的縣級氣象局業務值班人員,及時開展天氣聯防。當市級氣象部門所發布的預警服務產品涉及范圍僅為本轄區縣級行政區域時,預警服務對象可根據實際需求調整為僅對本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

                各級氣象部門要建立并完善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綠色通道"發布機制,保證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能夠及時向社會發布。鼓勵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本地電視頻道的插播機制以及重大氣象災害預警(紅色預警)信息的全網發布機制,推進氣象災害預警服務信息的傳播。

                "叫應"服務。當預警級別達到橙色及以上時(或者根據本地實際分災種制定電話報告級別標準,同時報上一級業務管理部門備案),業務值班人員應在完成產品發布后,及時向本單位值班領導和主要負責人電話報告預警服務情況,并告知(或視頻會商系統呼叫)可能重點影響的下游氣象部門業務單位和值班人員;本單位值班領導和主要負責人通過電話等方式向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并視情況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市、縣級氣象部門要制定本地氣象災害"叫應"服務標準和相應的"叫應"策略。當監測、預報指標達到本地"叫應"標準時,能夠及時啟動"叫應"服務流程,按照設定的"叫應"策略,通過電話等渠道向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負責人)開展"叫應"服務。

                根據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啟動標準,對于預警級別高、時效性強的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上級氣象部門必須通過電話叫應預警范圍內的下級氣象部門負責人。

                (2)滾動服務

                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氣象災害實時跟蹤監測,滾動通報更新氣象災害的實況監測信息,及時對氣象災害預警進行變更(升級、降級)和解除。加強與上下級業務單位的溝通和會商,做好面向各類預警服務對象的滾動服務。

                (3)災情調查與上報

                收集民政、水利、國土資源等涉災部門共享的災情信息,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過災情直報系統上報災情信息,重大災害應按照相關業務規定及時報送重大突發事件報告,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赴現場進行實地調查。

                (4)反饋評估

                氣象災害過程結束后及時組織開展重大氣象災害過程服務情況總結和服務效益評估,按照《氣象服務總結報送標準和處理辦法(修訂)》(吉氣發〔2010〕84號)的要求做好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報送工作。

                (5)留痕存檔

                留痕存檔主要包括氣象災害開始、發展、持續、結束的監測預警服務信息和應急會商情況,以及每一次預警服務信息發布的類型、級別、發布時間、發布對象和發布渠道等信息。要實行全程留痕管理并存檔(留痕存檔基本要求見附件3),至少保留3年以上,實現全業務流程信息化記錄,關鍵業務環節書面留痕。

                第六章 業務分工

                第十六條 省級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主要由省氣象臺、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機構等相關單位承擔,基層氣象災害預警工作主要由各市、縣級氣象部門承擔。

                (一)省級預警服務

                1.省氣象臺承擔全省范圍內氣象災害預警工作指導、省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制作、向省級決策用戶和氣象部門人員發布預警信號以及組織開展區域聯防和會商。災害性天氣過程結束后,開展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服務效益評估。氣象災害預警發布后,省氣象臺要確保第一時間與受影響的市級氣象部門進行溝通與會商,指導開展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

                2.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機構負責向社會公眾發布省氣象臺制作的氣象災害預警,要充分利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渠道對氣象災害預警實施多手段發布。

                (二)市級預警服務

                市級氣象部門負責開展本級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制作、發布、傳播及業務監控工作,負責對縣級氣象部門開展災害性天氣預警服務進行業務指導。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災害性天氣災情信息、效益情況的收集上報,負責組織開展區域聯防和會商,負責建立完善與本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間的預警聯動工作機制。

                (三)縣級預警服務

                縣級氣象部門負責開展本級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制作、發布、傳播及業務監控工作,負責災害性天氣災情信息、效益情況的收集上報,負責建立完善與本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間的預警聯動工作機制。

                第七章 支撐保障

                第十七條 為確保本規范的順利實施,省氣象臺要不斷提升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和提前量,加強對市、縣氣象部門氣象災害預警服務的技術指導。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機構要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做好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市、縣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預警服務能力建設,做好上級相關業務平臺、系統的應用,提升綜合研判能力,實現預警信息落區精準、靶向發布。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保障體系。包括值班值守制度,值班日志制度,預警發布策略備案制度,應急責任人數據定期更新、備案和上報制度,定期演練制度,滿意度調查制度。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業務人員交流,建立業務培訓及總結評估考核制度等,省局每年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各項制度的執行和完善情況進行抽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吉林省氣象局應急與減災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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